高利貸怎麼管?歐盟國家各有高招

高利貸怎麼管?歐盟國家各有高招 11

這是一起發生在意大利的高利貸糾紛案。

從事國際貿易的安某因資金周轉不便向商人夏某高利借貸三千塊,為期三個月,以其尚未回港的商船為抵押。夏某因與安某有舊隙,一直伺機報復,便在借款契約中設下圈套。安某家大業大,自認為三個月後定能還款,遂未仔細閱讀契約便簽字。不料天有不測風雲,安某因國際貿易受阻未能按期還款。於是夏某開始「討債」,要求按契約規定,「由債權人向債務人割一磅肉作為處罰」。此事最終鬧到法院,法官和民眾都很同情安某,但「情感歸情感,法律歸法律」,眾人也無可奈何。眼見夏某向安某舉起屠刀準備割肉,然而卻又不得不放下。原來事情有了轉機,兩位「並非專業出身」的律師採用了「按契約規定,只能割肉不能流血」的辯護策略,最終贏得了官司。法院宣佈夏某討債做法危及民眾安全,給予罰沒一半財產以示懲處。

小時初看莎翁的《威尼斯商人》,對放高利貸者總是憎恨有加。有意思的是,歷史上莎士比亞本人在英國戲劇界致富之後也放過高利貸。英國斯塔拉福德市政檔案館裡有信件表明,1598年10月25日,當地商人理查德普在倫敦一家酒店向莎士比亞寫信借錢,給出的利息條件是每30英鎊付息30先令,十天後他接到朋友的信稱,「同鄉莎士比亞先生同意借錢了」。

英國歷史上相當長時期內是禁止高利貸的。因為基督教認為利息收入是不勞而獲,違背教義。高利貸是猶太人的罪惡行為。1275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一世頒佈《猶太人法令》,認定猶太人收取高利貸非法,並根據該法令絞死300 名猶太人,將其他猶太人驅逐出境,沒收財產。到了都鐸王朝時期,亨利八世當政時進行宗教革命,改變原有宗教文化。亨利八世1545年頒佈了《反高利貸法案》,允許放貸人收取一定比例利息,不得超過10%。此後,隨著信奉天主教的瑪麗女王上台,放貸又被全面禁止。伊麗莎白一世女王上台後於1570年又將放貸合法化,將合法利息最高額度降至6%。也正是在都鐸時期,英國資本主義迎來早期大發展,快速的城鎮化刺激了房地產和日常消費,拉動經濟的同時,也出現大量的民間借貸,引發了諸多因借貸問題產生的糾紛,不僅對經濟造成影響,也衝擊了社會和諧穩定。據統計,莎士比亞時期的民間債務糾紛案件已大大增多,在16世紀80年代,平均每個英國家庭都有至少一起訴訟案。而在1640年,高等法院和普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債務案件高達88%。法院忙不過來,只得動員各地有地位、有影響力的貴族鄉紳對債務糾紛進行仲裁,幫助協調解決問題。

相較之下,天主教國家對高利貸限制更嚴,19 世紀上半葉才開始解禁,逐漸允許放貸收取利息。歐洲至今仍有天主教國家嚴格遵守宗教規定,不但嚴禁高利貸,甚至不許收取利息。隨著市場經濟不斷發展,歐洲對高利貸有了更全面認識。雖然目前歐盟層面尚未制定規範高利貸的法規,但歐盟消費者合同不公平條款指令以及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均明確表示,如果有關合同條款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雙方權利義務明顯失衡,那麼可以認定合同條款對雙方沒有拘束力。至於借貸利率是否不公平,歐盟留由各成員國自行決定。

關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的調整模式,歐洲國家大致有三種模式,一是統一劃線的客觀模式,即通過立法設定民間借貸的統一上限,如法國、意大利。在法國,上限一般設定為33%,但也可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而作出相應調整。二是個案判定的主觀模式,即通過民法上的反暴利、乘人之危或公平原則進行個案評價,以英國、奧地利、德國、瑞士和西班牙為代表。三是折衷主義模式,介於上述兩模式之間,也就是,雖然存在著固定利率的上限,但上限是動態與軟化的。

不少歐洲國家制訂了健全的法律約束,將高利貸放進法律的「籠子」裡。以意大利為例,1942 年頒佈的《民法典》中已出現一系列針對借貸和高利貸行為的私法規範。隨後, 1947年頒佈的《憲法》第41條,對「經濟活動自由」和「社會協作義務」作了具體規範,被視為對高利貸進行調整和規範的憲法依據。1996年又出台專為規範高利貸的《高利貸規製法令》,對高利貸採取了更加客觀的認定標準, 同時將對高利貸的規範客體擴大到了金錢利息之外的實物還貸,明確規定高利消費借貸條款無效,還專門設立了反高利貸預防基金,用以扶持陷入高利貸困境的中小企業。此後,意大利又陸續出台了一系列針對高利貸的法律規範, 包括《反高利貸特別基金的資金要求》、《商業信貸的逾期利息試行規範》等等,針對高利貸的法律規範體系日益成熟。

近年的歐洲債務危機又加劇了意大利的高利貸問題,中小企業日子不好過,在銀行緊縮貸款情況下,為了防止資金鏈斷裂,不得不求助於高利貸。意大利黑手黨等黑社會組織乘機大發橫財,據稱黑手黨高利貸利潤一度高達每年100 億歐元, 約為意大利國內生產總值的7%。為了進一步打擊黑社會+高利貸現象,意大利2012 年頒佈《規制高利貸和敲詐勒索以及解決債務危機產生問題的法令》,一面對高利貸,尤其是黑社會組織的敲詐勒索施以刑罰重典,一面加大對處於經濟困境的小微企業扶持力度,防止其財產由於資不抵債而被強制執行。

英國1787年有一次關於是否保留反高利貸相關法律的辯論,亞當·斯密是正方,他認為應限定利息,明確高利貸的界定,「清醒的人」只會被低信貸利率吸引,有利於創造積極收益。而反方傑裡米·邊沁建議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能索要任意的利率,風險與收益總是會被理性評估的。這種關於高利貸利率界限的爭論至今仍在。

英國最終於1854年廢除了《反高利貸法案》。撒切爾夫人當政期間推行金融改革,營造更加寬鬆的市場環境,促進了小額借貸市場的大發展,出現了專門從事「高利貸」的機構,比如「發薪日貸款」公司。這類公司貸款十分方便,全天候營業,隨時提供現金救急,據稱在接到申請後,一分鐘內便可決定是否借貸,一旦同意,現金15分鐘內便可到賬。還款日期與借款人的領薪日捆綁在一起,發薪日一到,債權人直接將錢從借貸者賬上提走。利息也高得嚇人,月利息高達30%至40%。但發薪日貸款大多為了消費,重在解決暫時生活困難,這種「高利貸」比因銀行透支而遭罰款甚至降低信譽還是要划算些。

發薪日貸款公司生意火爆,再度引發英國社會對高利貸的激烈爭辯。反對者認為,這是對窮人的再度剝削,因為富人大多可使用信用卡透支,而窮人則因生活所迫,不得不使用小額高利貸,而且借款人大多教育程度低,缺乏金融知識,只想著拿錢,沒想著還款的麻煩。這無疑會滋生粗暴的催債方式,加大刑事犯罪的可能性。一些英國團體呼籲恢復已廢除的《反高利貸法案》。而支持者則認為,小額短期借貸的管理成本很高,由於對借款人鮮做調查,沒有太多證明要求,高風險自然應有高回報,而且其便捷和良好的服務,是對金融市場的補充和完善,也受到市場歡迎。不過贊成也好,批評也罷,大家都認為必須加強法律監管。

早在1974年,英國就頒佈《消費信貸法》,整合了小額貸款、典當貸款、租賃信貸等相關立法和規定,形成統一的信貸消費立法。此後,消費信貸的監管部門又制定多個單項立法,不斷完備和充實《消費信貸法》的法律體系。

根據《消費信貸法》,英國的公平交易局是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負責對發薪日貸款公司等「高利貸機構」的資質審核,在市場准入審批上相對寬鬆,但要求貸款機構在商業廣告發佈、締約前談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階段承擔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在備受矚目的追債制度和負債管理方面,公平貿易局頒佈了《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負債管理指導》等法規,確定了不公平商業行為,對相應合規審查做了詳細規定,對英國負債管理服務加以規範。

公平交易局對發薪日貸款公司運營重點「呵護」,劃清了紅線,逾線必遭嚴懲,本金和利息均列為非法收入,貸款行為全部不受法律保護。儘管如此,公平交易局仍多次被英國議會委員會批評對「高利貸機構」監管不夠嚴格,對其違反貸款規則的處罰力度太小。這些「高利貸機構」生命力強,大多在違反規則被公平貿易局關閉之後,改頭換面又開出來。可見即使在金融極其發達的英國,高利貸作為「非典型性金融」,仍然是「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總的看,用更精細的法律來治理高利貸問題已成為歐洲共識。一是發揮法律的規範作用。明晰高利貸的法律界定標準,設立專門機構分類、動態和市場化地調整民間借貸的管制利率, 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歐洲各國對高利貸利率高低要求不同,但大體底線在35%至45%,還綜合考慮貸款可獲得性及風險。從「發薪日貸款」公司在英國的生存可看出,歐洲禁止的重點是不考慮風險與利潤匹配度的「暴利貸」。

二是發揮法律的疏導作用。「禁」與「疏」並用,一方面,對於擾亂現有金融秩序的職業放高利貸行為,尤其是那些使用涉黑方式進行討債逼債引發社會問題的高利貸機構,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嚴厲打擊。認定刑法上的高利貸罪同時宣告高利貸合同無效, 對高利放貸者經濟上的懲治力度亦遠高於國際平均水平。另一方面,防止刑事打擊泛化,注重民刑法規則的體系協調, 注意用民商法的手段疏導高利貸產生的系列問題。對部分融資保持觀察,加強法律監管,通過市場和社會來進行長期檢驗。

三是發揮法律的預防作用。歐洲立法者早已開始前瞻性地思考高利貸的預防問題,更多從高利貸行為產生的社會和經濟根源來尋找藥方,針對中小企業融資難和社會閒餘資金急於尋找穩健融資渠道的問題,通過各種基金、協會和制度創新的方式對中小企業進行資金和政策扶持。意大利就曾按照《高利貸規製法令》建立「預防高利貸基金」,將基金70%投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集體協公」,剩餘則用於預防高利貸的基金項目和註冊協會。

回過頭來看威尼斯的高利貸糾紛案,當時的法律不完善,不合理之處甚多,險些導致人間慘劇,但無論安某還是夏某始終相信法律,使法治精神得以延續。只要法治精神得以綿延生長,法治文明終將深入人心。另一方面,法律規則的制定必將考慮其所承載的價值訴求、倫理人情,《威尼斯商人》幾百年後還能讓讀者或笑、或嘆、或思,正是因為其中蘊含著人類基本的情感訴求。法律的完善過程,不僅是法律專業人士職責所在,更是民眾參與思考接受法治精神洗禮的大好機會。法律從民意中汲取正能量而成長,從而進一步保障民眾的公平正義獲得感,促進民意的理性、包容與開放,這何嘗不是一個皆大歡喜的結局。

或許,這才是莎士比亞講這個高利貸故事想告訴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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